• 首页 > 说事拉理>正文
  • 新郑市发改委涉嫌伪造省发改委文号

  • 责任编辑: 来源: 中国青年报 2011-10-15 08:54:23
  •    

        本报记者 田国垒

        据河南省发改委档案室查证,新郑市发改委2006 年10月15日下发的“新发改函字(2006)71 号”中提到的“省发改委豫郑郑农(2006)0069”不存在。

        本报记者  田国垒摄

        2006年,郑州市民黄中建等人合伙到新郑市投资新型建材厂,同年10月,新郑市发改委给他们下发的项目备案的函称:“备案申请已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郑郑农(2006)0069同意。”

        经过租用土地、建设局选址、环保部门环评,2007年4月30日,黄中建等投资的新郑市郭店镇宏达建材厂领到了营业执照。可生产不到两个月,建材厂就被拆除了。

        “说批就批,说拆就拆。”这令几位投资人感到非常困惑,他们到河南省发改委询问原因,却得知了一个令人吃惊的事实:新郑市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函中提到的“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郑郑农(2006)0069同意”这件事根本不存在。

        短命的建材厂

        黄中建称,2005年,河南省政府连续下发文件,要求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郑市政府为了解决粘土砖厂被关停之后,城乡建筑市场所需的墙体材料问题,决定发展页岩多孔烧结砖。

        在此背景下,黄中建等6人嗅到了商机,决定合伙经商,以新郑市郭店镇农民王宏俊的名义筹建页岩多孔烧结砖厂。

        一份手写的土地租用协议显示,宏达建材场租用了郭店镇郭庄村六组(代庄)一片荒地建砖厂,租期15年。

        郭店镇政府和郭店镇土地管理所开具的一份证明也显示,“宏达建材厂选址位置在郭庄村西南代庄自然村村北,属未利用土地。”

        2006年10月15日,新郑市发改委下发了新发改函字(2006)71号文件,该文件载明:“你厂(郭店镇宏达建材厂)新上年产4000万块烧结页岩多孔砖项目备案申请,已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郑郑农(2006)0069 同意批准。”

        根据新郑市的规定,新上马的建材厂需经该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一份落款日期为2006年11月22日的新郑市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预审表上显示,时任新郑市副市长郑颢东、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天才、副局长马林生在宏达建材厂的预审表上签字同意。

        其中马林生还签署道:“符合新整办发(2006)28号文件之规定,同意报拟。”

        2006年12月30日,宏达建材厂获批新郑市建设管理局的选址意见书。编号为“新建规址字(2006)第(089)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显示,“宏达建材厂建设规模15亩;建设单位拟选位置:新郑市郭店镇郭庄村西南代庄村西。”

        宏达建材厂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于2007年元月开始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46门的砖窑一座。

        2007年4月28日,郑州市环保局在对宏达建材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查后,同意该项目上报郑州市环保局审批。次日,郑州市环保局作出郑环建(2007)117号文,同意新郑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并对宏达建材厂的“未批先建”提出了环保方面的具体要求。

        2007年4月30日,新郑市工商局向宏达建材厂颁发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烧结页岩多孔砖加工销售”。

        而距领到营业执照不满两个月的6月28日,郭店镇政府却以宏达建材厂没有土地手续为由,通知限其10天内拆除供电设备、拆除生产机械、拆除窑体,土地恢复原状。

        宏达建材厂没有执行该通知,随后的7月9日凌晨,郭店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强行将刚建成几个月的窑体夷为平地。

        蹊跷的5万元“用地手续款”

        宏达建材厂一位投资者坦承,在被拆除时,建材厂确实还没有领到用地手续,“不是我们没有办,其实我们2006年11月就给郭店镇土地所交了5万元钱的‘用地手续款’,按说早就应该把土地证给我们办下来了,可不知道什么原因一拖再拖,到现在也没有领到土地使用证。”

        据调查,2006年11月9日,王宏俊向郭店镇土地所缴纳了5万元办理用地手续款。一份盖有郭店镇土地所公章的借条称:“今收到王宏俊砖厂办理用地手续款五万元整(50000元),如用地手续没有批准,全部退回暂收款。”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而王宏俊在向郭店镇土地所交了5万元“办理用地手续款”后,等来的不是在规定时间内拿到用地手续,而是《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007年1月12日,新郑市国土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来到宏达建材厂,称要对占地情况进行调查。

        在接受询问时,郭庄村六组代表刘文亮称宏达建材厂占用的地是“荒地”,王宏俊称是“未利用地”。而且,郭庄村六组村组干部商议租地的会议纪要和村组与宏达建材厂签订的协议都显示,宏达建材厂所占地块为“荒地”。

        蹊跷的是,调查此事的新郑市国土局执法大队的郑小磊等人在同一天却做出了两份相互矛盾的《土地违法案件勘察笔录》(以下简称“笔录”)和《土地违法案件违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笔录称:“宏达建材厂……占地类型为未利用地……”,而报告却称:“宏达建材厂于2007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郭店镇郭庄六组耕地3.36亩建砖厂。”

        在上述笔录和报告形成的同一天,新郑市国土局就向宏达建材厂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理由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007年6月28日,新郑市国土局向王宏俊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

        “这块地是建设局选的址,当时新郑市国土局还派人到现场用仪器确定了窑体建设的具体位置。明明占用的是荒地,怎么变成耕地了呢?”黄中建称。

        2011年9月28日,记者来到郭店镇郭庄村六组,当地的村民告诉记者:“建材厂的地方原先是条荒沟,人都下不去,那里根本没有办法种田。”

        另据记者调查,在新郑市国土局向宏达建材厂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的2007年5月8日,郭店镇土地所又收取了王宏俊1万元人民币,并打了收条,但该收条内容并未说明收取钱款的原因。

        2011年9月28日上午,记者来到新郑市郭店镇土地所采访,该土地所一位工作人员称“所长不在”。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理土地手续必须把材料准备齐了到市里办,土地所不负责办理土地证。土地所主要是管理镇里的耕地的。”

        既然土地所无权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为何还要收取王宏俊5万元的“办理用地手续款”呢?

        另一个蹊跷的事情是,在针对宏达建材厂的签署于2006年11月22日的新郑市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预审表中的“国土部门意见”一栏中,一个叫“高宏建”的人代表新郑市国土局签署称宏达建材厂占地“属非利用土地”,但为何短短一个多月后就变成了耕地了呢?

        2011年9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新郑市土地局采访。记者敲开了一个门标为“副局长”的办公室,但此不愿意透露自己姓名的副局长让记者找“局办公室”。在局办公室,数位工作人员称不接待记者采访,让记者去市委宣传部。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能采访到新郑市国土局相关人员。

        涉嫌伪造省发改委批文

        刚刚建成的厂子就被强拆了,宏达建材厂的几位投资人以“新郑市政府、郭店镇政府违法拆除宏达建材厂”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郑州中院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更未作出裁定。黄中建等遂向河南省高院提起诉讼,2009年12月11日,河南省高院指令洛阳市中院管辖审理。

        庭审期间,郭店镇政府辩称,拆除宏达建材厂是“根据新郑市2007年6月28日联席会议的精神”。

        2011年9月28日,郭店镇副镇长沙俊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也称:“我们没有强行拆除,都是通过做工作让他们自己拆除的。当时全河南省统一要拆除这种砖窑厂,包括咱们附近几个县市,光我们郭店镇拆了50多个。”

        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郭店镇政府拆除宏达建材厂的行为违法。”

        一个经省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才建成几个月,新郑市就决定拆除。政策的朝令夕改让数位投资人感到很困惑,于是他们赶到河南省发改委询问原因。

        在河南省发改委,他们发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事实:2006年10月15日,新郑市发改委下发的“新发改函字(2006)71号”《关于新郑市郭店镇宏达建材厂年产4000万块烧结页岩多孔砖项目备案的函》,在河南省发改委档案室根本查询不到。

        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发改委档案室开具的一份证明显示,“豫郑郑农(2006)0069号文件经我处核实,查无此件。”

        “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省发改委文件让我们过去投资,然后几个月又把厂子给拆除了,这不是骗人吗?”一位投资人说。

        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发改委档案室的一位主任在看了新郑市发改委“新发改函字(2006)71号”函后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豫郑郑农(2006)0069’ 肯定是假的,我们省发改委文件是以‘豫发改函’开头的,这个绝对是假的,太假了,河南省发改委就没有这个编号,不是这个字,也不是这个顺序,彻底就是假的。”

        那么,新郑市发改委提到的“省发改委豫郑郑农(2006)0069 ”从何而来呢?

        9月28日,记者来到新郑市发改委采访,该委办公室人员称:“项目文件这块是投资科负责的,你到投资科采访吧。”但投资科的一位工作人员称:“科长不在,你跟办公室说吧。”一番推诿过后才对记者说:“科长不在这里办公,他在原来物价局的院子里办公。”

        随后,记者来到新郑市发改委位于原新郑市物价局的办公区,一位自称是发改委副主任的人称:“接受采访要经过市委宣传部”。

        记者又来到市委宣传部,通过新闻科一工作人员的联系,在等待一个多小时后,一位自称是新郑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来到了新闻科。记者刚一提出市发改委的一个文件有问题,这位工作人员便不耐烦地称:“发改委下的文件多了,你想弄啥了吧,你说吧你想弄啥呢?”随后采访中断,截至发稿时,新郑市发改委的相关领导也未接受记者采访。

        另据记者从河南省发改委网站上查询到,2006年下半年,新郑市发改委向河南省发改委申报了数十个“烧结页岩多孔砖”和“煤矸石页岩烧结砖”项目,并且这些项目大都位于新郑市郭店镇和龙湖镇。

        当地一位知情人向记者透露,2007年6月底、7月初,与宏达建材厂一起,大多数新审批的生产烧结页岩多孔砖和煤矸石页岩烧结砖的企业也同时被拆掉了。

       

    猜你喜欢

    无相关信息
  • 【易不易、难不难,只在中间颠倒颠】写给奔波在学
  • 为什么给员工涨薪后却有人辞职了
  •  一个人的成功非常关键的要素叫意志力
  • 那场大病改变了我:老板是企业的天花板   
  • 80%消费需求的产品失败了:市场调查结论要考虑缩小
  • 龙之媒书店的19年及二次创业失败:“我”局限了我
  • 越是在恐惧和焦虑弥漫时,越要心中有期望
  • 一线炮火,一把手要听得见;客户的呐喊,一把手要听
  • 主编推荐 ...
  • “保险服务乡村振兴论坛”在京举办

  • 持续打造健康家电,云米科技如何突出重围?

  • 开创历史新高 iQOO 8系列多平台全价位段销量和销售额双冠军...

  • 最新人物 ...
    滚动新闻 ...
    新闻排行 ...
  •   · 本站隶属于中國防偽碼查詢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编号∶ 1766923 China anti-counterfeiting code inquiry Centre Limited 网站备案:京ICP备13034703号-1

      · CopyRight 2008-2017,Powered By http://www.95365.org Inc.All Rights Resered QQ:824336698 邮箱:fangweima@163.com 电话:4001153315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北京网络公安 国际联网备案 北京网络警察 报警平台

      · 本网除注明来源中国365防伪网的文章外,其他均为来源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负任何责任。

    (C)版权所有 中国防伪码查询中心     京ICP备09014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