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侵犯“船型阳极”专利权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焦作沁阳沁奥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奥铝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30万元。
据了解,2006年4月,河南省铝电解专家、冶炼工程师秦晓民发明的“铝电解用抗冲刷阳极炭块”(俗称“船型阳极”)实行新型专利获得授权。2009年底,秦晓民得知沁奥铝业使用的底棱倒角阳极炭块与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相同,遂上门就专利许可使用问题进行商谈,并到被告的车间对被告正在使用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但双方就赔偿及专利使用费等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7月26日,秦晓民聘请林州市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志军为代理人,将沁奥铝业起诉至洛阳市中院。同年9月19日,沁奥铝业以该专利技术授权前曾在国外某杂志进行过论文发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原告涉诉专利无效的请求。今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中院第二次开庭,被告提出自己所使用的阳极炭块是从河南某公司处购买,并出具了购买凭证,但拒绝提供涉嫌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并以“可能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为由,拒绝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被告车间内,对涉嫌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特征进行技术比对。
9月5日,洛阳市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原告诉讼受理费等。(秦俊贤 贾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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