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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名”之下,已被“污名”——“卢美美”事件孰是孰非

  • 责任编辑: 2011-10-28 16:15:31
  •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非希望工程”因网络上的关注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慈善事业和“富二代”等话题的讨论,加上《南方都市报》对卢俊卿、卢星宇父女的报道,以及后续的平面媒体、广电媒体和新媒体对此事的转载、深入访谈和评论,被报道的一方已经站立在聚光灯之下,似乎一举一动都关乎“合法性”与“是否是真慈善”。

        可以说,通过各种形态的媒介报道,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非希望工程”、卢俊卿和卢星宇已经颇负盛名,甚至有人借鉴前一阵子新闻中的“郭美美”的提法,为卢星宇冠上了“卢美美”的称呼。其实,这种公众通过新闻对当事人进行娱乐化的戏谑反映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偷窥式的狂欢的心态。面对一件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事,以往还可以权作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但有了多元化、便利化的发声管道以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谈资笑料成了自己用来宣泄感情的出口,于是一众人一拥而上,对着背负着“盛名”的组织和个人开火,直至使其“污名化”还不罢休。

        对当事的组织和个人的“盛名化”起因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非希望工程”的所作所为,其实质是慈善活动,只不过这个活动因该协会的运作方式被一些人质疑,而被推到了公众的视线中。恰逢北京市的二十余所打工子弟学校被关闭,相关学生的转学安置成为问题之时,于是“中非希望工程”遭到了一些民众,尤其是民族主义和国家意识较为强烈的民众的抨击。

        事情的起始概因有人在微博上对此事进行披露,然后,传统媒体随势头而动,进行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其实这个过程是目前对于很多社会事件进行报道的常规流程,但以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就法律责任进行辩论的《南方都市报》而言,这个“常规”里有了些不够“常规”的内容,开启了对被报道方进行“盛名化”,直到后来“污名化”的过程。

        此前,关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和“郭美美”的新闻使得郭美玲被推上了舞台,站在聚光灯之下,其在微博上的“炫富”经过媒体的传播后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从而“盛名化”。这一与慈善事业有关联的事件,影响到了《南方都市报》对于卢星宇的慈善活动的报道基调。诚然,在一个很相近的时间段内,对慈善事业进行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对于慈善本身的长远发展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是,这并不代表要把两件事联系起来,甚至以同一个格式对当事人“起外号”。媒体的理性在于,对于不同事件要有科学的、冷静的分析,认真研究事件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是否有相似性,是否可以拿来比较和罗列。失去了理性,就会失却了舆论引导的方向,只顾着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将不同性质的事情硬生生地联系到一起,引导读者联想,这种“引导”其实是很失败的。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当事人,简单地以网络上的“冠名热”为旨,对其“起外号”,通过这种方式来“盛名化”是对公民人格的极大漠视和不尊重。后续的事实报道,就更应该以收集到的确实证据为准绳,不能简单地判定某个组织“是非法组织”、“以慈善名义敛财”、“行骗”、“伪造”、“夸大”、“大肆”、“不择手段”,更不能借着匿名的消息来源就轻易下结论,因为匿名消息来源本身的“合法性”也值得怀疑。一方面,对有一定社会地位,为了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不厌其细的“盛名化”;另一方面,却执意隐匿消息源,根据不充分、可信度不高和说服力不强的材料就加以报道,实在不符合一个合格的媒体的标准的职业规范。

        甚至,这种“盛名化”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仅就《南方都市报》而言,就曾多次牵涉进因不规范报道而引发的官司中:2001年5月22日,由于错误报道广州被列为世界十大污染城市而“向广州市政府、广州市民及广大读者”道歉;2001年6月16日,由于把关不严,将报社与深圳报刊发行局在发行问题上产生的矛盾纠纷以指责性、炒作性的语言见诸报端而向社会公众检讨和道歉;2008年2月22日又因在A24版刊发对重庆市有失尊重的体育评论而公开致歉。这只是几例。“盛名化”可能带来对当事的组织或个人的名誉权的侵犯,《南方都市报》也有过教训,所以本该有所警醒:黎金虎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李怡青(李莉)诉《南方都市报》及其记者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罗虹诉《南方都市报》及其记者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焦天启、林秀之诉《南方都市报》及其记者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杨国英诉深圳万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南方都市报》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武芙蓉诉《南方都市报》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以上只是众多《南方都市报》所卷入的官司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例。足见“盛名化”组织和个人不当而带来的法律成本之高。

        “盛名化”的后续影响,就是将被报道一方不可逆转地驱赶进舆论的漩涡当中,致使其被“污名化”。即使有法律在后面作为支撑,但仍很难使当事方的精神伤害在短时间内平复。

        其实,媒体将被报道对象“盛名化”的过程中,无形给了读者一种“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暗示,这也是由“盛名化”到“污名化”的关键之处。被污名的组织和个人很难再自正其名,造成名誉上不易挽回的损失。而这种头脑发热的“盛名化”,也正是当今媒体所需要反思和改造的。

        关键词:卢星宇,卢美美,卢俊卿,中非希望工程,世界杰出华商协会

    新闻素材来源:中国新闻采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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