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通报的一起非法发行案件显示,并不具备海外上市资格的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至2007年非法发行股票,共销售股权、信托受益权60万股,获利294万元。对此,司法机关判决被告单位福茗优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6万元,3位被告分别获刑。
获利近294万元
2006年12月6日,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冠隆投资集团签订有关海外上市的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福茗优公司委托香港冠隆在海外融资,并提供相关顾问服务,期限5年。
虽然福茗优公司从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规模以及盈利状况都达不到海外上市标准,不具备海外上市资格,但为了包装及宣传,与香港冠隆签订有关协议,约定由香港冠隆为福茗优公司提供海外上市的服务工作。
协议签订以后,福茗优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及分发宣传材料的方式对此进行了宣传。其网站宣称公司是由中央办公厅、六部委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全力打造的中国茶叶上市第一股,福茗优公司承诺一旦上市失败,公司以原价回购股权,并按5%的利息支付投资者,且对持股满一年者每年以8%作为分红。福茗优公司及有关人员为了达到销售股权的目的,甚至伪造了相关的政府文件。
2007年3月,福茗优公司及赖瑞龙、李成汉开始实施股权转让。赖瑞龙、李成汉将福茗优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1元设定为1股,通过一些中介机构及自然人潘某(另案处理)出售股权,每股4元。后又自行制作了福茗优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证”,以销售“股权信托受益权”的方式以每股3.3元至5.2元的价格变相销售股权。
经查,福茗优公司及赖瑞龙、李成汉以公司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北京、江苏等地的李某、沈某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擅自销售福茗优公司股份。截至案发,福茗优公司共销售股权、信托受益权602000股,获得销售收入2938980元。
3人获罪
2007年7月,福建证监局收到投资者举报,就立即调取了福茗优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组织人员进行了暗访调查,发现投资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公司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福茗优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人赖瑞龙、李成汉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对福茗优公司及赖瑞龙、李成汉,以及曾帮助李成汉出逃的李伟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福茗优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赖瑞龙、李成汉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此外,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同案罪犯李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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