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说事拉理>正文
  • 长沙消费者状告中国移动流量月底清零是霸王条款

  • 责任编辑: 2013-09-13 00:00:00
  • 原告:“流量清零”是霸王条款

    被告:“流量清零”是国际惯例  消费者没有吃亏

    下面再来视线投向一个热点事件。手机包月的上网流量当月如果没有用完,会怎么样?很多消费者都会回答,当然是清零了。不过,您有没有想过,这是否合理合法呢?近日,因为不满中国移动[微博]把自己的上网流量月底清零,两名消费者将长沙移动告上了法庭。昨天下午3点直到晚上7点,原被告双方展开了4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来看报道。

    两名原告刘明和刘丹阳都从事律师职业,两人同时起诉长沙移动,质疑被告“上网流量套餐月底清零”属于霸王条款。而被告长沙移动委托代理人认为,无形的通讯服务不能类比为有形物品。

    被告委托代理人,信息服务是一个独立的课题,它是一种流量的服务,而不是物,所以没有所谓的物权。

    原告刘丹阳,被告方认为合同的标的是服务,而我们认为(合同的标的)是流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流量,流量是物,适用于物权法所保护的物。

    被告委托代理人还提出,上月包月套餐,原本就是一种优惠措施,消费者在享受优惠价格时,还需同时接受诸如服务期限、服务总量等相关条件的约束,但原告表示这是一份没有选择的条款。

    原告刘丹阳表示,我认为他这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的做出的解释,这个条文是格式合同,若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

    (您认为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

    原告 刘丹阳:他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对于流量的物权。

    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我们的服务很便宜了,就算超过了只收一块钱一兆,而不是物价规定的十块钱一兆。这样来说对消费者都是划算的。

    在法庭上,两名原告要求将流量转存下月,此外,他们将此案定性成一次公益诉讼,认为自己是代表广大市民发声,并且愿意将这样的维权进行到底。

    原告刘丹阳表示,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大家的利益,支付了排名靠前的比较昂贵的资费,而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通过上诉,来引发大家的思考。。。。

    原告 刘明:他们应该我们会继续上诉,直到终审判决为止。。。

    消费者:电话捆绑服务太多  不合理太多

    律师观点:包月套餐 本是不公平合同

    一场普通的关系之所以引发这么多的关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手机已经在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除了流量清零,还有话费包月,收不完的垃圾短信,这些林林总总,我相信每个消费者都有很多感受。那么运营商这种有条件限制的优惠服务,到底合不合理?其他消费者又是怎么看的?继续来看报道。

    消费者表示,啊,那个律师状告啊。。。。知道知道,觉得是为民发声吧。。。

    我也觉得。。。。。(支持的)

    我没有太在意这个事情,随便这个吧,因为这个流量包还是比不办要便宜很多。

    在随机采访中,除了流量清零,大家对一些既定条款存在着不理解甚至是不满。

    消费者邓女士表示,之前有一天我发现我用的流量特别多,我就打电话去问移动公司,他们说是我在wifi的情况下开的软件没有退出,所以在无wifi情况下自动生成了很多流量。有的时候用的差不多的流量,所产生的的流量费用会不一样。我也不知道移动公司是怎样算出这个费用了。

    消费者表示,有时候我的话费够基本的月租服务费用,但是不够增值业务费。所以我的电话也会停机。我觉得这个特别的不合理。增值业务只是我在基本业务上的叠加,我如果不够费用,应该只需停我的增值业务,而不应该使我手机停机使正常的通话也不行。

    消费者状告移动公司涉嫌“霸王条款”一案备受关注,律师也有自己的看法。

    律师表示,分析谁的胜算大一点。。。不管结局如何,这是维权意识的提高。。。。

    猜你喜欢

    无相关信息
  • 【易不易、难不难,只在中间颠倒颠】写给奔波在学
  • 为什么给员工涨薪后却有人辞职了
  •  一个人的成功非常关键的要素叫意志力
  • 那场大病改变了我:老板是企业的天花板   
  • 80%消费需求的产品失败了:市场调查结论要考虑缩小
  • 龙之媒书店的19年及二次创业失败:“我”局限了我
  • 越是在恐惧和焦虑弥漫时,越要心中有期望
  • 一线炮火,一把手要听得见;客户的呐喊,一把手要听
  • 主编推荐 ...
  • “保险服务乡村振兴论坛”在京举办

  • 持续打造健康家电,云米科技如何突出重围?

  • 开创历史新高 iQOO 8系列多平台全价位段销量和销售额双冠军...

  • 最新人物 ...
    滚动新闻 ...
    新闻排行 ...
  •   · 本站隶属于中國防偽碼查詢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编号∶ 1766923 China anti-counterfeiting code inquiry Centre Limited 网站备案:京ICP备13034703号-1

      · CopyRight 2008-2017,Powered By http://www.95365.org Inc.All Rights Resered QQ:824336698 邮箱:fangweima@163.com 电话:4001153315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北京网络公安 国际联网备案 北京网络警察 报警平台

      · 本网除注明来源中国365防伪网的文章外,其他均为来源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负任何责任。

    (C)版权所有 中国防伪码查询中心     京ICP备09014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