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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4S店首被认定故意欺骗 消费者胜诉

  • 责任编辑: 2014-01-10 00:00:00
  • 法制晚报讯(记者 毛占宇)北京金兴通汽车销售公司打着一汽大众4S店旗号,卖给消费者李先生一辆高尔夫轿车,李先生发觉后起诉维权。

    《法制晚报》记者今天获悉,大兴法院日前一审认定金兴通公司冒用4S店名义售车的行为属于“故意欺骗”,造成消费者重大误解,判决撤销买卖行为。

    在北京,常见汽车品牌的冒牌4S店广泛存在,它们通过提供劣质车辆装饰等方式赚取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此案是本市首例假4S店的经营行为被认定“故意欺骗”的案件,将产生判例效应,对整个汽车销售领域有净化作用。

    事件经过

    冒牌4S店买车 一年半后发觉

    2010年12月,李先生到位于大兴区观音寺地区的北京金兴通汽车销售公司选车,相中了一辆一汽大众高尔夫轿车,当天预订,半年后交18万余元提车。

    李先生说,“工作人员称金兴通是一汽大众的4S店,车辆的前三次保养可全部在金兴通进行。”

    但之后李先生发现种种不对劲——发票的出票方不是北京金兴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而是北京东方华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也比实际交付的车款少了7000多元。

    车开了一年半,变速箱出现问题,送到金兴通修了三次也不行,李先生去其他4S店修车时意外得知,金兴通根本不是一汽大众的4S店。

    由于质保期内,李先生没到真正的4S店做保养,被视为“漏保”,不能再享受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修服务。

    李先生多次找到金兴通交涉,对方同意退款7000多元,并书面承认其不具备授权的4S店资质。

    由于车没修好,车子停在小区形同摆设。其间,天窗开始漏雨,李先生一到雨天就得跑下楼用布把车罩起来。

    起诉维权 要求撤销车辆买卖

    他将金兴通公司起诉到大兴法院,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要求撤销车辆买卖。

    起诉的同时,他向《法制晚报》《开庭3·15》栏目爆料。之后,记者到金兴通大兴店暗访。

    店面大门的正中央悬挂着大众标志,标志左侧写有“一汽大众经销商”字样。销售主管的名片也赫然印着“一汽大众特许经销商”字样。销售主管也很肯定地表示,金兴通是一汽大众的授权4S店。

    但一汽大众方面向记者确认,金兴通公司不是授权4S店。

    客服人员明确表示,一汽大众和非4S店没有任何关系,它们的进车渠道自己不掌握。在新车销售领域,一汽大众不允许非4S店的存在。消费者在非4S店买车,车辆出现问题后一汽大众不负责。同时,如果车主在非授权店做了维修、保养,就不能再享受一汽大众的质保。

    之后,记者采访了大众某4S店经理,请他讲述了非授权经销商获取灰色利益的“行业秘密”,让公众进一步了解汽车销售领域的“潜规则”。

    法晚报道 被拿上法庭当证据

    2012年12月5日,《法制晚报》对此事作出深度报道。之后,案件在大兴法院开庭。

    法庭上,金兴通公司称与李先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先生的车也不是在金兴通所购,要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告诉记者,《法制晚报》的报道他作为证据当庭提交给法庭。“我印象很深,当时把文章打印在A4纸上提交的,是‘证据10’。”他说。

    刘琳介绍说,提交该报道,主要是为了证明金兴通公司的欺诈问题。记者是以普通购车人的身份进行暗访的,暗访过程说明金兴通公司对前来购车的每一位消费者都在谎称自己是正规4S店。

    他告诉记者,对于“证据10”,法官表示认可,并且认可了律师在庭上讲述的证明目的。

    同时,《法制晚报》记者对金兴通公司资质的调查,也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依据。“虽然我们手中有其他材料证明这一点,但媒体报道增加了证明力度。”他说。

    刘琳律师表示,庭审中,法官和原被告围绕“什么是4S店”的问题,进行了十多分钟的“探讨”。该报道让当事人和法官补充了大量关于汽车销售方面的知识。

    法院判决首例诉假4S店案 消费者胜诉

    大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金兴通公司在向李先生销售汽车过程中,故意欺骗李先生其是4S店,足以达到致使李先生误以为其正在与具备4S店资质的卖方进行交易的误解程度。

    法院认为,李先生在买卖、保养、修理车辆的过程中,对金兴通公司提供的行为内容及金兴通公司资质存在重大误解。

    为此,2013年12月19日,大兴法院判决撤销李先生和金兴通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行为。

    一审判决后,金兴通公司提出上诉。据了解,将冒牌4S店的销售行为认定为“故意欺骗”,以消费者“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买卖行为,在北京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一位不愿具名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告诉记者,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首个判例仍然具有判例效应,对其他同类案件的审理有很强的参考作用。

    “尤其是,从2014年开始,全国法院的判决文书都要网上公开了。这种公开,给首例判决带来更广泛的影响力。”他说。

    正写新诉状将提出三倍索赔

    刘琳律师说,他正着手起草新的起诉状,要求金兴通公司支付相当于购车款三倍的赔偿,同时赔偿李先生三次维修车辆所产生的费用。

    他表示,最新的《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保护消费者的力度有了很大的提高。

    “新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对消费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价款或者费用的三倍。而原来的规定是一倍。”他说,他很自信,在此次判决的前提下,案件一定能获得法院三倍赔偿的支持。

    刘琳说:“按照规定,只要2014年3月15日新法实施时案件还没判决,法官就应该适用新法进行审判。”

    为何当初起诉时不提出索赔?刘琳解释说,没有起诉是一种诉讼策略,这种策略对其他车主维权也有参考价值。先起诉撤销买卖行为,消费者胜诉后,再打赔偿官司把握更大。“虽然头一个官司还在二审,但我国法院的二审改判率很低,因此,我们决定让第二个官司和头一个官司的二审同时进行。”

    业内影响整个汽车销售领域 将被净化

    大众某4S店经理李宏(化名)认为,这起假4S店被认定“故意欺骗”案,消费者的胜诉将让整个汽车销售领域得到净化。

    李宏告诉记者,经过汽车厂家授权的销售商,叫特许经销商,也叫一级经销商,只有授权销售商的店才能成为4S店。

    4S店是一种“四位一体”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四个方面。它拥有统一的外观、标识和管理标准,只经营特定汽车厂家的车辆,且规模较大。

    没有经过授权的销售商,叫二级经销商或非授权商。包括一汽大众在内的很多汽车厂家,都不允许非授权商售车,但在现实中,非授权商广泛存在。一些非授权商利用店面规模优势,在外观上做文章,故意误导消费者。

    有判例效应 能助其他消费者维权

    李宏告诉《法制晚报》记者,非授权商的车都是从授权4S店偷偷进的。正规4S店和它们合作并代开发票,是为了完成销售业绩。

    非授权商主要通过“一条龙”服务挣钱。“一条龙”包括代缴汽车购置税、代上牌照、代缴车辆保险、车辆装饰等服务。

    在汽车内饰中不乏伪劣产品,一些标价千元的内饰成本只有百元。李宏坦言,非授权商为消费者进行车辆维修保养,是最坑害消费者的行为。

    李宏说,在所谓的“质保期”内,金兴通给车主提供免费服务,目的很可能是为了蒙蔽消费者,让消费者看不出来其与正规4S店的区别。同时,过了“质保期”后,维修保养有较大利润。由于非授权商很难拿到原产配件,再加上利益驱动,许多非授权商维修保养使用的配件都是“山寨货”。

    这种行为本身对消费者利益也有伤害。按照一汽大众的规定,在质保期内,如果车主到非4S店进行了车辆的维修保养,视同自动放弃质保权利。而非授权商往往不能提供正规4S店给车主提供的服务。

    一旦一汽大众发觉,且假4S店逃避责任,车主就只能自己掏钱修车、保养了。而之后花的这部分钱,会超过买车时讨到的价格上的“便宜”。

    李宏认为,此案对其他上当的消费者的维权有极大的帮助,并对其他冒牌4S店有震慑作用。如果判例最终能引起汽车厂商的注意,厂家出面打击非授权经销商,影响将更大。

    “所以说,这起官司,不是李先生一个人的胜利,它是所有汽车消费者的胜利,为我国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他说。

    文并摄/记者 毛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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