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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工商局解读新消法:无理由不是随意退货

  • 责任编辑: 2014-02-21 00:00:00
  • 昨日,成都晚报“3·15”特别报道正式启动后,引起了众多消费者的热议,纷纷通过维权热线、“蓉商俱乐部”微博、“蓉商”微信参与到活动中来。其中,很多市民将关注点放在了“网购后悔权”这个热点问题上:哪些物品能够“无理由”退换?如果有电商不接受“无理由”退换,能否进行举报?

    针对消费者的疑问,成都市工商局消保处副处长辛建华昨日接受了本报的专访,对新消法关于“网购可7天内无理由退货”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解读>>

    “无理由”不等同于“无条件”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无理由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 辛建华表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但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新消法对于这类商品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需要在施行后的实际生活案例中进行归纳。”

    如果消费者确定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则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行使。

      维权>>

    建议利用交易平台投诉机制

    据了解,2013年全年,市工商局总共接受1161件网购投诉,其中主要涉及“实际商品与网络宣传不符”与“送货不及时”两方面。“如果是因为网购引起的纠纷,建议消费者首先利用交易平台的投诉机制协商处理。”辛建华称,目前全国几家大型交易平台形成了自己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且商家在交易平台都有担保金,如果消费者投诉有效,第一时间就能得到处理。

    网购时,消费者如果要对经营者进行投诉,则需要联系经营者所属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受理和调解,比如消费者人在成都,经营者在北京,就需要找北京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辛建华介绍,目前全国“12315”举报已实现联通,只需在号码前加拨区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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