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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客寄举报材料被检查告邮政 称一旦泄露关乎安全

  • 责任编辑: 来源: 京华时报 2016-06-14 14:50:21
  • 河北省沧州市的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他两次邮寄举报材料,工作人员均要求必须查看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

    张先生认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此举侵犯自己的权利,并有违反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嫌疑,将对方告上当地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元等。一审败诉后,张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将于周四开庭。

    张先生称,举报材料是给纪检部门的,一旦泄露关乎自己的人身安全,且邮政部门并非司法机关,无权查看。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事件

    录音材料被要求听一下

    去年8月,家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的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当地个别党员干部的腐败问题。举报资料中除了书面信件外,还有内含录音的U盘。

    张先生说,他于去年8月4日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下属营业厅快递举报材料。填写完EMS快递单据后,工作人员要求检查U盘里的内容。他当即表示,U盘里存着举报用的录音内容,是保密的。工作人员则表示不让听就不能办业务。

    张先生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对于邮件举报材料这事,他只信赖邮政,所以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他说,工作人员为了验视U盘内容,将U盘拿到营业厅2楼,将自己留在一楼。过了一段时间,工作人员将检查后的U盘拿下来,“邮政工作人员是通过公放的形式,还是插戴耳机的形式来检查,我无从得知。所以我不知道有几个人听到过U盘的内容,因此担心举报泄露。”

    去年8月7日,张先生再次到同一邮政营业厅在同一窗口邮寄反腐举报资料,接待他的仍然是上一次的工作人员。在他填好快递单据后,那名工作人员再次表示,对于U盘的录音还是要听一下。张先生只能表示同意,但盖完邮戳后该工作人员又突然表示因负责听取录音的人员不在,即使U盘录音内容不违规,也只能下周一再邮出,并且该工作人员将邮戳日期涂改成了10日。

    张先生只得将举报信和U盘留在营业厅。

    □担忧

    非执法者检查可能泄露

    张先生说,邮政公司最终为他快递了举报资料,但邮政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利,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元等。

    张先生表示,他所邮寄的举报材料与当地土地征收方面的腐败问题有关。他担心,自己的举报材料有可能被泄露,从而遭到打击、报复。即使检查U盘的工作人员不主动泄露内容,但如果他身边的人不经意间听到举报录音并泄露出去怎么办?

    “邮政营业厅和被举报的单位人员都在同一辖区,离我家也不算远,在这个熟人社会,举报内容被泄露的可能性比较大,毕竟邮局的人员不是专业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不可能太高。”张先生说。

    更令张先生担心的是,在他第二次到邮政营业厅邮寄举报材料时,为了满足对方检查的要求,U盘放在邮政公司两天,在这期间他更不能确定验视检查U盘的人有几个。另外,举报信也按他们的要求留在了邮政营业厅,没有封口。

      □怀疑

    没法证明举报信已送达

    张先生表示,此后他未收到来自纪检部门的回执,很担心举报一事未妥投。

    该案开庭时,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内容为去年8月7日他与邮政公司工作人员的对话。

    张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根据《宪法》及《邮政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张先生一方表示,虽然去年8月4日寄往纪检部门的特快专递件的查询回执上注明了“邮件收发章收”,但是其本身并不能说明是哪个单位的邮件收发章。张先生是实名举报并且留有手机、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而纪检部门至今没有任何单位和人员就该特快专递件所反映的问题与张先生联系。其次,中国邮政沧州分公司在邮递单上承诺给张先生发短信回复投递情况,但张先生没有收到短信回复,该特快专递件的最终投递情况一直不明,中国邮政沧州分公司也给不出合理解释。

    因此,张先生认为,邮政公司称邮寄给纪检部门的信件已经妥投,证据不足,事实上是信件下落不明。

    □答辩

    依规定检查邮件已送达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表示,张先生在2015年8月4日到邮政局寄发信件,收件地址是纪检部门。

    按照邮件收寄处理规则,营业工作人员向张先生说明邮件需要验视后方可收寄,如不同意验视,可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张先生随后同意在邮政营业支局邮寄后,工作人员现场对U盘进行了验视。经验视,认为U盘内容不属于禁限寄物品,正常收寄了信件与U盘。

    对于张先生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国邮政答辩称,2015年8月7日下午3时40分,张先生再次来到邮政支局寄发邮件,该邮件仍为信件一封和U盘一个。

    按照邮件收寄处理规则,营业工作人员再次告知张先生邮件需要验视,张先生同样表示同意。但由于验视员因公外出,当时未能验视,而8月8日和8月9日支局公休,收寄人员征求张先生同意后,将U盘放置在支局,8月10日支局工作人员验视后,认为邮件不属于禁限寄物品,即于8月10日9时将邮件收寄完毕。经查询,上述两次寄出的邮件都已由纪检部门正常签收。

    对此,中国邮政表示,营业人员收到邮件依法验视,是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等规定执行,为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畅通,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存在对张先生侵权,更没有违反宪法。

      □进展

    收到传票二审周四开庭

    沧州市运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

    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查验是内件(内装物品)。用户拒绝的,不予收寄。

    在本案中,张先生邮寄品为U盘,其作为视听资料的载体,邮政公司工作人员只有在听取后,才能知道U盘所载内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邮品。邮政公司听取U盘内的录音内容,系对邮寄品的验视。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邮政公司工作人员在验视U盘后,对外泄露了U盘内容。

    法院认为,作为邮政部门,依法对邮件实现验视制度,是为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寄邮渠道通畅,该制度与宪法规定

    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并不相悖。此外,邮件已经妥投,邮政公司未将验视内容向外散布。法院就此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一方认为,邮政公司强行听取U盘录音内容,已经超出了验视的范畴,已经越界而构成了对U盘内容的检查,所以提出上诉。近日,张先生收到法院传票,二审将于6月16日下午在沧州市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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