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索赔门囚徒困境
当务之急是让紫金矿业(7.72,-0.20,-2.53%)与民众和政府之间在法律框架内形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
□本刊记者 孟馨馨
尽管股票估值逐步修复,股民的投资信心也持续看涨,但进入2011年的紫金矿业的日子仍不好过。继去年相继捐赠100万元和5000万元进行善后,因“溃坝事件”导致的危机仍未完全化解。
隐藏的“石花地”
事情的缘起,皆因去年9月21日的“凡比亚”台风。根据后来广东省纪委通报,9月21日的“凡比亚”台风带来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致使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信宜紫金)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溃坝共造成22人死亡,房屋全倒户523户、受损户815户。受溃坝影响,下游流域范围内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农田、农作物等严重损毁。去年10月,信宜市政府已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拥有银岩锡矿经营权的紫金矿业两家子公司——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和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紫金矿业2010年年底的公告,紫金矿业于2005年1月收购原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原为该公司资产)、广东信宜市东坑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2007年1月由两公司合并设立了“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数年中,紫金矿业对子公司信宜紫金累计投入资金近5亿。
一个公开的信息显示,“9.21”事件导致钱排河流域死亡22人,其中位于高旗岭尾矿库之下钱排河支流的达垌村5人,位于高旗岭尾矿库下游约5公里以外,钱排河干流的石花地水电站大坝下游双合村死亡17人。
数据上看,下游的石花地水电站似乎更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不论是广东省纪委的调查报告还是信宜市政府的起诉名单中,石花地都非主要对象。紫金矿业方认为,位于下游的石花地水电站处死亡的人数更多,理所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在信宜市政府的诉讼中,主要问责的是紫金矿业。根据近期紫金矿业的公告,法院已经同意信宜紫金和宝源矿业申请,追加水电站等13名合伙人为被告。
焦点之外
紫金矿业遭遇的最近一次诉讼,发生在今年的3月。根据3月15日紫金矿业发布的公告,信宜市人民法院已受理钱排镇达垌村、双合村等850名村民起诉信宜紫金、宝源矿业、紫金矿业等7名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2010年9月21日溃坝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请求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合计7505万元。加上今年此前两次被诉,紫金矿业在2011年的被诉讼涉及金额已经接近3亿。
当关注的焦点皆聚集在索赔的数额上时,媒体与专家也在探寻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对于紫金矿业的子公司的责任认定源于广东省纪委的调查报告,对此部分专业人士称,由政府单方出具的调查报告,并未反映全部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由政府(广东省纪委)通过专门调查团对事故进行认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如果当做案件认定的全部证据则欠缺全面。赵旭东教授认为,对于类似的案件,应该由法院委托专门的调查机构来进行取证、出具结果,只有由法院认定的机构出具的结果,才能当作起诉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亦有业内人士认为,信宜紫金是紫金矿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紫金矿业一般情况下不必应诉,但是如果信宜紫金难以承担索赔的费用,紫金矿业也需要给信宜紫金提供资金用来赔偿,否则信宜紫金将面临通过破产赔偿债权人的风险。
相关诉讼的另一个争论焦点,集中于管辖权异议方面。信宜紫金的母公司紫金矿业是一家两地(香港、内地)上市公司,理应由更高一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要求被驳回,但相关申请被驳回。
赵旭东教授认为,案件由市一级法院审判,在程序上并没有问题。但考虑到紫金矿业本身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相关诉讼涉及的原告、被告人数之多、社会影响之大,被告方申请更高一级法院审理具有合理性。
紫金矿业作为信宜紫金的母公司是否应该成为主要责任方在法律上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课题。紫金矿业认为,公司将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和原告进一步提出的理由依法应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旭东教授认为,母公司的责任认定,要根据母公司的出资额来承担有限责任。
责任认定已在梳理,诉讼仍在进行。但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分析人士认为这必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专家建议,当务之急是让紫金矿业与民众和政府之间在法律框架内形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彼此以邻为壑,陷入连绵不断的诉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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