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 女儿怎么大了1个月
来源:中国消费报
针对江苏省江都市一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有关专家表示,保险公司业务员更改信息并因此形成保单,应承担由此造成投保人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图1被更改过的王先生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保单
■刘 军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文/摄
题记
江苏省江都市大桥镇村民王先生反映,他在保险公司为刚出生不久的女儿购买了一份保险,后在申报户口时发现,女儿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的信息被人改动,且保单中女儿的出生日期也与实际不符。为更正女儿的出生日期申报户口,王先生先后花费了1000多元,他认为保险公司应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先生对以错误的出生日期办理的保单是否能有效理赔产生怀疑。
1.投诉
投保后女儿出生日期被更改
3月16日,江都市大桥镇村民王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去年2月,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江都营销服务部 (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江都营销服务部)业务员张某推荐,他为刚出生不久的女儿购买了该公司的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等共9个险种,合计年缴保费4016元。随后,按照张某的要求,王先生把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正联等证件交给她,由她带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几天后,张某将上述证件还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当时没看就收存在家里。
今年1月,王先生去派出所给女儿申报户口,结果发现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的出生日期“2010年2月5日”被改成了“2010年1月5日”,与副联上的出生日期不符,导致无法申报户口。后来,王先生按照有关部门的补办程序为女儿补办了户口,前后用了一个星期时间并花费了1000多元。在此过程中,王先生向太平人寿江都营销服务部反映了问题,并要求对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相关损失1766.5元。“对方一直拖延,始终未解决。”王先生说。
2.回应
业务员为完成销售任务更改信息
3月28日,记者陪同王先生的父亲来到太平人寿江都营销服务部了解情况。该服务部工作人员李某告诉记者,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据他们了解,由于王先生女儿的实际出生月份在2010年2月,不符合该险种有关被保险人投保年龄须出生达60天以上的要求,当初张某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所以把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的出生月份更改为2010年1月。而以往该服务部在办理保险时,只要求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需提供原件,所以才造成了如此后果,今后该服务部要加强管理,对原件进行审查,避免同类事件发生。
太平人寿江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韩某向记者表示,该保单上的信息是业务员张某改的,她现在已离职,该服务部现已与王先生达成一致,同意赔偿其损失500元,并约好在4月5日上门为其办理相关保单完善手续。
3月30日,记者设法联系上了业务员张某。对于王先生女儿出生日期被更改一事,张某称,是投保人希望保单早点生效才更改的,自己只是兼职业务员,没有权力进行更改,是在太平人寿江都营销服务部有关负责人的指点并同意下才进行更改的。
3.现状
保险公司准备完善保单手续
对照太平人寿江都营销服务部有关人士和业务员张某的说法,记者仔细查看了王先生提供的保单,发现在保单的第一页上方分别写有“保单承保时间:2010年2月28日,被保险人:王某某,出生年月:2010年1月5日”;第二页上方写有“合同生效日:2010年3月6日零时,保险费交费日:3月6日”(从1月5日计算,3月6日刚好是出生61天,记者注);在第五页,被保险人资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改动的痕迹,隐约可见的“2”被中间竖线加粗改成了“1”;而在第八页下方,有营业部经理朱某和代理人张某的签字以及初审员李某的印章,落款时间是2010年2月26日。王先生认为,这些可以证明太平人寿江都营销服务部通过审核并确认了含有错误出生日期的保单已经生效。
消费者投保时需提供身份证件的原件还是复印件?含有错误信息的保单是否有效?3月31日,记者咨询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客服人员称,按正常流程,都是现场查验一下身份证件的原件,对原件复印后便将其交还投保人,但不排除有些机构审核比较严格,会要求把原件提交上去。针对保单中出现错误信息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正确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或身份证以及派出所开具的相应户籍证明,在原有保单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批单,则该保单仍旧有效。
4月6日,王先生告诉记者,太平人寿江都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4月5日和他联系过,准备帮他完善保单手续,他没有接受,仍坚持要求对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4.观点
保险公司过失致损应承担责任
针对此类保险纠纷,投保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业务员更改信息是否该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4月6日,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柯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不论前提如何,保险公司只要更改了出生医学证明并因此形成保单,就应承担由此造成投保人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该份出生日期被更改了的保险合同还是有效的,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把相关的信息更改为正确的即可。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业务员为了促成投保,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更改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应受到行政处罚,而保险公司对有改动痕迹的资料没有与投保人核实清楚,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把握。
记者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得知,《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即: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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