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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灵宝秦岭金矿漠视矿工生命 违规采矿致两人死亡

  • 责任编辑: 2011-04-15 21:11:26
  •   我叫陈芹香,家住卢氏县潘河乡梅家村。2011年3月28日、我丈夫杜焕治经人介绍到灵宝市故县镇秦岭矿所属的西四范7号矿口打工。主要从事矿内清理矿渣和装矿石等工作。3月31日,杜焕治等七人从早上7时许开始在矿内从事装矿石工作,直至晚上9时许下班(中间除就餐1小时外,工作时间长达13个小时之久。)

      大约晚上10时许,另一拨人开始进矿工作。于是我丈夫和其他打工者开始进入矿口老板搭建的石棉瓦简易工棚入睡,工棚内八九个矿工挤在一张大通铺上,甚至两人合用一筒被子,简易工棚搭建在生产区,距离矿口不到30米。

      据当晚睡在工棚的幸存者陈学文讲述,大约晚上23时许,他听到一声巨响,当时因电线砸断导致电灯熄灭,漆黑一片中大家还以为发生了地震,就条件反射起身往工棚外猛跑,跑出工棚后,他和其他工友才发现同乡工友杜焕治没有出来,大家惊呼着赶紧打开手电筒进工棚寻找,眼前一幕把大家惊呆了,人们发现一个长1米多长、高约0.5米巨石压在杜焕治的胸部和另一工友苏长虎(陕西洛南人)头上,大家一看两人已当场死亡,慌忙中喊来数人才费力把巨石搬离死者遗体。

      事故发生约1小时后,矿上老板指示工头把矿口所有打工者手机(约20余人)全部强行收缴,不让大家与外界有任何联系。此间,打工者陈学文谎称自己在慌乱中手机找不到了才没有上缴。4月1日凌晨六时许,陈学文在避开矿上工头监视的情况下,才低声将矿难消息通过隐藏的手机电话报给了死难者的堂弟杜焕伟。

      更为恶劣的是矿难事故发生后,矿主及相关责任人进一步表现了对生命的践踏和漠视!责任方不但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矿难,反而设法百般瞒报事故,伪造并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封堵矿口。工头交代陈学文等人,不让其对外说正在生产中,并将2名矿难死难者遗体装在车上,伪装在运送杂物和垃圾的车辆上运往陕西省潼关县矿建医院,同时将在场知情人陈学文、何召峰强行同车带到潼关,以防与外界联系,中途陈学文感觉情况异常,多次要求下车而未被接受。罹难者遗体至今仍放在陕西潼关。

      4月1日上午11时许,死难者家属等六人赶到灵宝市向公安机关报案(有110报警电话记录为证),晚上家属杜焕伟等三人赶往故县公安分局查证,故县公安分局让去故县派出所,故县派出所让去警务区查找,警务区最终联系到了矿上老板的司机才确认了矿难。4月2日上午矿难家属向灵宝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电话报案,安监局查询后回复称:该矿矿权隶属秦岭金矿所有,秦岭金矿属于中央企业,不归属其管辖,建议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案,4月2日下午,我们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部局办公室电话报了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一矿山责任事故是由矿权所有方发包,承包方非法开采,未按国家安全规定设置矿工宿舍,把工棚设置在生产区,在生产过程中致山体滑坡巨石滚落砸压受害人,且当场死亡2人,后果严重,应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理由如下:

      1、 责任人没有采矿证非法生产和采矿

      2、  在生产区及危险地带搭建矿工工棚

      3、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

      4、 事后矿方责任人隐匿、伪造、瞒报事故真相

      我们虽为农村人,但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作为受害人妻子,事故发生后,我们受到巨大精神打击,目前,死难者有两个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孩子需抚养,一个14岁,一个7岁,还有一个智障的哥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安排。

      事故发生2天后,矿难责任方看到再也无法掩盖此事,为逃避责任,便派出工头以天灾为由企图推卸责任,并拟以10万元的所谓人道补偿私下了结此事。我们十余名家属现滞留灵宝县城,义愤填膺,情绪激动,强烈要求安监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责成责任方“秦岭金矿”及矿难直接制造者矿口承包方“华强公司”依法对矿难家属予以赔偿,以抚慰生者,告慰遇难者。

      我们期待媒体和有关部门主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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