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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泰安集团工程公司无视政府法规乱收费

  • 责任编辑: 2011-05-09 19:54:19
  •   质量新闻网5月9日讯:(记者吴伟巍)在时下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与开放商对比无疑是弱势群体,此时购房合同是他们唯一的“护身符”。但由于一些购房者对合同不了解,甚至与开放商签了合同还以为就此有了保障,结果在交房时吃了亏才如梦方醒,却无法讨回公道。近日,本本单位接到业主投诉,称福建省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无视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在房价外另外收取燃气初装费,并称该公司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

      根据业主反映,他于2010年10月购买了由福建省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泰安汇景园楼梯房”并与其签订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原定交房时间为今年的4月1日,可是到了交房的日期,却接到燃气公司的电话要求交纳3000元的燃气初装费,并表示不交钱不给安装,联系楼盘售楼部,可是工作人员表示只有电梯房才有包燃气初装费,楼梯房要自己掏钱,“这是什么逻辑啊,签订合同的时候,里面有提到的交付条件有包括燃气管道这一项的,现在他们却说楼梯房要自己付,这分明是欺诈我们消费者……”业主无奈的告诉记者。

      根据情况,记者联系了福建省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合同的附件三中,(即商品房交付条件总共16条交付条件中)并未包含管道燃气安装这一条款。

      同时该公司还表示:根据莆田市建设局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文件“关于在工程质量建设中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中包括的民用建筑指的是‘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配备燃气管道,所需要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该业主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总层数6层的楼梯房,不属于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中所包括的民用建筑,即本公司无需负责该业主所购买商品房的管道燃气安装。

      该公司还告诉记者:同业主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第六条第3条明确规定:因小区外的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限电视、消防、邮政报箱等设施为接入造成的延期交房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公司被未向客户收取3000元的管道燃气安装立户费,是管道燃气公司电话联系业主是否需要安装管道燃气,若需要的话需要交纳3000元的立户费。

      根据记者调查了解到:近年来,房地产价格问题始终是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热点,莆田市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不明码标价、价外收取水电“立户费”、有线电视建设费、违规预收定金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引发购房者集体上访和诉讼事件,极大损害了购房群众的权益,严重扰乱了莆田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稳定。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该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闽价[2007]413号)精神,2009年3月莆田市物价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意见”并将文件下发各县(区)物价局(办)以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意见第三点中明确提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同时应包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那么福建省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泰安汇景园楼梯房”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的9月,就应该按照2009年3月出台的文件实行“一房一价”的收费标准实施,为何没有提供“供气”这项建设呢?居然还口口声声表示“公司没有收取费用,是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这样巧词夺辩呢?燃气初装费本应该包在房间内的,交房后就应该存在的,为什么燃气公司会通知交纳费用呢?

      不仅如此,同时对于该公司提到的“因小区外的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限电视、消防、邮政报箱等设施为接入造成的延期交房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律师解释:这条附加条件与法律法规相冲动,按照规定属于无效条约,这项附属条约是强制性的,不应采纳,如果连正常的生活排水,用电等相关配套都没有这个房子没有达到交房的基本标准,业主可以不同意交房。试想:房子拿到手,可是连基本的供水供电都没有,这个房子连装修都不能进行,钥匙拿到手又有什么用呢?如果这样福建省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还不愿意承担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又有谁来负责呢?该公司如此的强辩,让记者很费解.

      正当记者组稿时,业主又致电记者表示:该楼盘交房好几日了却始终没有水源供应,就是想装修都没有办法,并且告诉记者,该小区目前连基本的绿化、景观什么都没有,楼梯的过道低得两米都不到,装修工人说这样的走道,以后家具都搬不进来,这样的楼盘他们就这样草草交房,肯定就是怕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还没有开始装修就让我们这么头痛,就算以后装修好了,小区一点绿化都没有,这能像家,能像一个小区吗?花了那么多钱却买到这样的房子换谁心里都不是滋味……

      是啊,试问谁花了一大笔钱买到这样的房子能不窝火呢,当记者再次致电福建省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将业主反映的情况以及记者了解到与该公司反馈的情况存在冲突时,该公司工作人员态度强硬,仍顽固不化的觉得自己一点错误都没有。面对该公司的态度记者也表示出无奈。

      为了进一步确认该公司是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记者也致电莆田泉州建设局,建设局燃气科的陈主任告诉记者:“福建省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确实违法了相关意见,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他们目前的情况连基本的水电和绿化景观基本配套设施都没有达到,根本不符合交房的交付条件,目前我局已经收到了记者相关的反映,现在也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探讨研究,三天左右能给记者和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同时记者就福建省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业主签署的所谓的附属条件一事也问了陈主任,陈主任表示,造成延迟交房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应该是由开发商负责,该条款也是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属于无效条款。

      福州某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我国现行的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法规和规章,已逐步趋向完善,他认为,商品房买卖双方如果在合同的条款中明示了购房款应当包括诸如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在内的项目费用,则开发商无权要求购房者追加上述所列的任何费用;反之,若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该通过协商并按照当地的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以及相应行业的惯例而妥善处理。

      为此,刘律师提醒广大的购房者应时刻注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的合同时,一定要在特约条款中明确规定基本设施的项目以及其费用的权利、义务,只有事先仔细认真逐条审核合同条款,才能避免如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他同时希望房地产开发商要以相关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戒,将信用、反欺诈,尤其是管道煤气要尽先行告知义务,不做对用户含混不清的售房误导,否则应以欺诈论处。

      正当质量新闻网记者截稿之日,莆田市建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过他们核实,该公司确实是违反相关规定,已经向福建省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整改通知,而建设局也将在近日向本单位和业主作出正面回应,对此,记者希望福建省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整改通知后,能“知错就改”,还业主一个公道

      来源:福建质量新闻网 作者:- 编辑: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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