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因为是朋友不需要保价
随后,记者又拨通了在郑先生这里收件的业务员程育刚的电话。对于向郑先生表示“没必要保价”的行为,该业务员解释道:“因为我跟他很熟,是朋友关系,所以跟他说不用保。我们天天寄快递,寄了好多,一般都不会掉东西。现在他都签收了,才说掉东西。”
在与圆通快递坂田分部的相关人员的通话中,记者也询问该公司是否有规定在客户寄贵重物品时,业务员要主动告知其保价与不保价的区别。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没有什么特别的标准,保不保价都是客户自愿的,如果客户要求要保价,肯定不会阻止,但保价要收3%的保价费,如果东西没丢那这些钱就白花了,所以如果快递员跟客户是朋友关系,一般就没必要保价。
专家说法
市消委会:
快递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就此案例,记者采访了市消委会法律部陈先生。陈先生表示,如果调查情况属实,快递员没有提示收件人“先验货后签收”,同时快递公司内部信息显示快递在投递途中即重量变轻,那么,快递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陈先生说,依据2009年修订的国家《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快递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服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且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快递公司依法应赔偿用户的损失,快递公司单方规定的限制赔偿条款依新《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均属无效条款。
· 本站隶属于中國防偽碼查詢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编号∶ 1766923 China anti-counterfeiting code inquiry Centre Limited 网站备案:京ICP备13034703号-1
· CopyRight 2008-2017,Powered By http://www.95365.org Inc.All Rights Resered QQ:824336698 邮箱:fangweima@163.com 电话:4001153315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北京网络公安 国际联网备案
北京网络警察 报警平台
· 本网除注明来源中国365防伪网的文章外,其他均为来源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负任何责任。
(C)版权所有 中国防伪码查询中心 京ICP备09014703号